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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易贷”——船舶抵押贷款

定义

  小企业船舶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船易贷”)是指借款人以自己或第三方拥有的正常运营的船舶作为抵押物,向我行申请的贷款。

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符合我行小企业规定)。

贷款用途

  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及船舶相关设备等投资。信贷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抵押船评估价值和合理的抵押率确定,抵押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贷款期限

  以一年以内的短期信贷业务为主,最长不超过三年。

贷款条件

  (一)经营范围为中国沿海及内河货物运输、中国近海海上工程作业、中国籍船舶的海外运营等;

  (二)拥有固定或相应的运输合同、稳定的航线或拥有固定租约和租金收入;

  (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约或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且未卷入重大法律纠纷;

  (四)已按要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及年检手续,能正常缴纳税款;

  (五)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六)所抵押船舶产权清晰,证书齐全,能够办理抵押登记;

  (七)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抵押船舶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有权海事部门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手续,包括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的船舶,但光船租赁到国外经营的中国籍船舶除外;

  (二)拥有固定或相应的运输合同、稳定的航线或拥有固定租约和租金收入;

  (三)抵押船的船型为:

  1.2000载重吨(含)以上的散货船、集装箱船;

  2.现阶段船舶评估价值在300万元(含)以上的特种船舶(工程船、拖轮、油轮、化工船、驳船、渔运船);

  3.其他经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认可的船舶类型。

  (四)抵押船的船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应低于《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1年2号令)有关老旧运输船舶的船龄要求;

  (五)须经我行自评估或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六)按照有关船舶检验的规范和条件进行了船级检验并获得证明其适航性、可靠性及安全标准的专门检验证书;

  (七)已经按照我行要求承保相关保险。

相关保险

  抵押人必须到我行认可的保险公司,按我行指定的险种办理相关保险。

  (一)在贷款期间内,抵押人应投保:船舶一切险、船舶抵押权保证保险、承运人责任险、船东对船员的责任险;如抵押船为油船、装载油类货物的,需另行投保油污责任险;如抵押船为营运国外航线的远洋船舶,还应增投保障与赔偿保险(P&I);如抵押船为化工船,还应投保污染险;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二)抵押人须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注明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为船舶一切险项下保单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同时须向保险公司申请出具“未经贷款行书面同意,不变更受益人”的书面承诺;

  (三)在贷款期间内,抵押人应使保险持续有效,不得中断或撤消保险,有关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如有多份保单,则最早到期保单的保险期限应长于信贷期限。